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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既然有公司盖章,且有转账凭证,公司不能以公章出借了为理由不还款。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公司还款。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郑债权人与平某公司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郑债权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提供了其与平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转账凭证,证实了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且出借人郑债权人已履行了出借的义务。郑债权人对于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已完成了举证责任。
平某公司以已将该公司公章交给案外人蓝某公司为由,抗辩其并非借款人。平某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是否成立,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平某公司作为借款人在案涉《借款合同》在盖章确认,并加盖了法定代表人刘某的印章。平某公司未否认上述印章的真实性,故平某公司在《借款合同》上盖章确认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出借人郑债权人已经将借款资金转账至平某公司名下尾号为4096的民生银行账户,平某公司在客观上已收到案涉借款资金,平某公司抗辩其并未借款资金的实际使用人,与事实不符。最后,平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将公司印章及银行账户等交由蓝某公司保管。退一步来说,即便平某公司确实已将印章及银行账户交给蓝某公司,也是平某公司自愿接受蓝某公司对其公司印章及银行账户资金进行处置,平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平某公司认为蓝某公司滥用公司印章或侵占公司资产,平某公司应另寻法律途径解决。综上,平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并收到借款资金的情况下,仅以公司公章由案外人保管为由,否认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于法无据,于理不合,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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