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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北青网 图叶某某(化名)在广东某快递公司做了17年的客服。2019年12月,叶某某在电话处理一起投诉时,客户情绪很激动,话语带有辱骂叶某某家人的语言。叶某某软中带硬地回怼了几句:“我妈已经死了,你不用骂我妈”“犯错的是我们公司,跟我们有什么关系,跟我妈有什么关系”。结果自己又遭遇了投诉。之后,公司单方面解除了叶某某的劳动合同,称,根据公司《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不论以何种理由辱骂客户的,为五类责任,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叶某某表示不服,向中山市基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叶某某的“回怼”属于事出有因,尚不违反职业道德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理性依据,法院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叶某某30万元。
“员工的人格尊严不低于企业形象”,这个案件的判决赢得了公众的叫好,短短几句以法律之名打捞起普通劳动者的尊严:劳动者是人,不是企业的机器零件,没有一份工作是以个人尊严为代价的,哪怕是客服这样的岗位也不行的。
企业要做生意,要把顾客当“上帝”,但是企业经营不能出卖劳动者的尊严,劳动法也不能别委屈了劳动者。消费者消费、投诉时有人格尊严,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作为客服人员,劳动者也有个人的人格尊严,一样受《劳动法》《民法典》等的保护。要把劳动者当人,劳动者的个人尊严和企业盈利一样重要。
事实上,很多消费者投诉指向的是企业本身的定价不合理、服务漏洞、品质缺陷,这不是客服人员造成的,也不是客服人员个人可以解决的。企业要对消费者负责,正确的应对应该是该赔的赔,该改的改,不能口惠实不至,甚至将贬抑劳动者的尊严当成“泄压阀”,自欺欺人地演着“打孩子让别人消气”的戏码。
须明白,劳动者不是企业的“孩子”,每一分钱的工资都是自己用劳动赚取的,这里面没有出卖人格的“费用”。消费者投诉时有情绪,可以理解,但是责任主体是企业,而不是一线员工,企业不能将本身的责任转嫁给没有话语权的一线员工。
在这则新闻后面,很多网友在喊话,这家快递公司的老板要多学习胖东来设置“委屈奖”。此前,“胖东来超市”专门设置了500元到5000元的“委屈奖”,如果员工因为做正确的事情而受到委屈,公司将给予一定的奖励,以表彰和鼓励员工的正确行为。不让人委屈,才是“委屈奖”的真谛,如果委屈绕不开,那么钱就要到位。
这起女员工因回怼客户被解雇案,引发网友的关注和热议,其意义在于重申了一个常识:别以“对消费者负责”的名义侵犯劳动者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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