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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两名男子签订以息代租租房合同,合同期内房东要卖房,两人因违约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日前,记者从栾川县司法局获悉,经调解员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栾川县两名男子签订以息代租租房合同,合同期内房东要卖房,两人因违约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日前,记者从栾川县司法局获悉,经调解员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2021年7月,张某与杨某签订以息代租合同。协议载明:租赁期限5年,杨某一次性支付房东张某租金8万元。合同期满后,张某应退还杨某全部租金8万元。
2022年10月,房东张某因故需售卖房产,要求杨某限期搬离,但杨某以租赁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搬离,双方发生矛盾。10月底,张某到栾川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申请调解。
城关司法所受理后,第一时间进行调查、走访,经初步调解,杨某愿意搬离,但要张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张某也认同此事他违约在先,愿意给予赔偿,但就赔偿金额,双方争执不下。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敏锐觉察到张某与杨某的儿子杨某甲交情深厚,于是采用“背对背”调解法,从杨某甲入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帮助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由于张某先违约、杨某前期不配合,双方就给付问题互不信任,均要求对方先履行。城关司法所遂提出张某可将款项由司法所保管,待双方履行完毕后在三方见证下交付杨某,若杨某未履行协议则将款项退还张某。双方顾虑打消后,很快履行了协议。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城关司法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该案件中,案件虽然清晰明了,但双方已失去对彼此的信任,调解员积极寻找突破口,运用“背靠背”调解法,以司法所为双方当事人搭建“连心桥”,用道理说服、情感劝导,使整个案件事实清楚、有法可依、情感共通。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打消双方互不信任的对立情绪,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顺利化解矛盾纠纷。(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张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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