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省医保局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惠及省内特困及低保对象等人群。
我省确定四类医疗救助对象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科学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分为四类:一类为特困人员;二类为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为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四类为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孤儿参照特困人员享受救助待遇。
我省将实施分类资助参保: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定额资助。
我省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救助费用主要用于保障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
特困人员和孤儿按100%予以救助
在普通门诊救助方面,对特困人员和孤儿实施普通门诊救助,不设起付线和年度救助限额,按100%予以救助。
在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及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方面,对救助对象中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及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其对应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予以救助。
在住院救助方面,一类人员不设起付标准和年度救助限额,按100%予以救助。二类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按不低于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5万元。三类人员年度累计超过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的个人自付部分,按不低于65%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四类人员年度累计超过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的个人自付部分,按不低于60%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2万元。
在倾斜救助方面,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依申请给予倾斜救助,具体倾斜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确定。
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做到及时预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加强对监测人群的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实施意见》还提出,强化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发挥慈善力量参与医疗救助的保障合力。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加强基金监管力度。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易返贫致贫人口直接纳入“一站式”结算,不断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
(章娜 彭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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