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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通知》 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

  • 2021-08-03 10:48:36 来源:城市金融报

年来,部分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直接或间接设立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等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这类公司在服务实体经济、加强与母公司战略协同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部分公司由于经营管理相对薄弱、合规意识相对淡薄,在展业过程中也滋生了市场乱象,累积了风险。如,开展监管套利、隐匿风险的通道业务;与母公司之间存在融出资金、转移财产、输送利益等违规关联交易问题等等。

为治理市场乱象,助力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促进信托业改革和转型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从压缩层级、规范业务角度出发,整顿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治理市场乱象。官方称,此举旨在治理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信托公司回归本源、转型发展。

据了解,信托公司对以下企业的投资属于《通知》规定的清理范围:一是信托公司按照《通知》规定选择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二是信托公司其余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通知》明确,信托公司可选择保留一家目前经营范围涵盖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类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该公司仅可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通知》还要求,信托公司应有计划地清理对相关企业的投资,对于可予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开展业务。信托公司对相关企业的投资,应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完成清理,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年;但上述企业中有存续基金业务的,可不受前述期限限制,但应当于相关项目清算后1年内完成投资清理;清理确有困难的,信托公司可向属地银保监局提交延长清理期限报告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专家认为,《通知》相关内容对控股较多非金融子公司的信托公司的影响会比较大。《通知》不仅限制了信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范围,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的关联交易带来影响,最终可能对信托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董奇颖

标签: 积极作用 经营管理 非金融子公司 私募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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