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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自本月起,我市落实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政策。
昨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自本月起,我市落实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政策。
医保阶段性缓缴来了,合规单位可免申即享
据了解,为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我市出台《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对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通知》要求各县区依据省医保中心下发的单位名单和缓缴范围具体确定缓缴单位名单,并于8月20日前予以公示。名单内的企业单位(中小微企业)自9月起免申即享缓缴政策。
对未列入公示名单、人数在300人至2000人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在今年10月20日前,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承诺(逾期医保经办机构将不予受理),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提交的承诺书将其纳入缓缴单位名单,新纳入的缓缴单位自纳入名单次月起享受缓缴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缓缴范围不包含下列参保单位及人员——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含由各级财政负担工资待遇的单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欠缴职工医保费3个月(含)以上的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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